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