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