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