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