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