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