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织录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