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