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