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煤矿的通风、通讯、防瓦斯、防突出、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煤矿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放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和防突出措施,确保治理资金,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措施,遵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必须及时查处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认

真监督管理、监察煤矿企业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