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四十条已废止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应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负有下列职责:(一)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三)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