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职能部门依法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取缔非法煤矿。

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开采小煤矿关停整顿的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