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县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职责分工,与国家设在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