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