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