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