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监督检查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