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监督检查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9,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