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