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