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从事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