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