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