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