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