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易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由建设、工信、卫生、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应当与民兵组织分别组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