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以在职训练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当组织集中训练和演习。群众防空组织人员脱产训练的工资、福利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由各组建单位提供;综合演练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