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