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