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