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