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