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修和维护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依法依规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七)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支持和引导村民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等历史文物古迹,传承优秀文化遗产;
(九)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孤、见义勇为,反对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协调本村与驻村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十二)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共同发展;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