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等具体事宜,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