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