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