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