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公共事务,完善社区服务;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村民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村社区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