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农村社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产业发展、教育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促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备、服务便捷的新型农村社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