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历史沿革科学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