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