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工作补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