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工作补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