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成员激励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从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制度。

对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任职时间较长的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