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农村人才培养使用计划;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推动本村经济的发展;

(五)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