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