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