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