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财务开支和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