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五)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六)监督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七)监督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