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撤销其成员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至少每半年报告工作一次,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