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