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已修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