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