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